《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1980-10-30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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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中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 一、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其人员和家属应当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登记证,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或者中国银行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口所需要的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应当向中国海关申报,并照章缴纳关税...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保护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正常业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电台。对于业务需要的商业性电信线路、通信设备等,应当向当地电...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和进出中国国境,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它违法活动,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的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原批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都比照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