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电台。对于业务需要的商业性电信线路、通信设备等,应当向当地电信局申请租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