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其人员和家属应当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