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