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变更登记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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