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