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口所需要的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应当向中国海关申报,并照章缴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进口的交通车辆船舶,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领取牌照、执照,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船舶使用牌照税。
上述进口物品不得私自转让、出售。需要转让、出售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获取批准。出售进口物品,只准售予指定商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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