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0-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