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