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凡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饮用水必须符合我国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饮用水的运输工具、储存容器及输水管道等设备都应当经常冲洗干净,保持清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