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凡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饮用水必须符合我国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饮用水的运输工具、储存容器及输水管道等设备都应当经常冲洗干净,保持清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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