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章 刑事赔偿 ·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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