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章 行政赔偿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