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章 行政赔偿 ·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