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六条 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
(一)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
覆盖国旗时,国旗不得触及地面,仪式结束后应当将国旗收回保存。
(一)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
覆盖国旗时,国旗不得触及地面,仪式结束后应当将国旗收回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