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相关义务。
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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