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相关义务。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