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法律 发布:2016-09-03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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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以满足国防需要为目的,在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以及邮政等交通领域进行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活动,适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促进经...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国务院...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交通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防交通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政府预算。 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开展国防交通日常工作的合理支出,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防交通宣传活动,普及国防交通知识,增强公民的国...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国防交通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交通领域采取行业管制、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交通保障等国防动员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

第二章 国防交通规划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二章 国防交通规划 第十四条 国防交通规划包括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国防交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二章 国防交通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二章 国防交通规划 第十六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二章 国防交通规划 第十七条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二章 国防交通规划 第十八条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编制。 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国家国防交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二章 国防交通规划 第十九条 国防交通科研规划,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编制。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条 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以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为依据,保障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畅通。 建...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人...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二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在满足国防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国防功能。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需要改变...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了解交通工程设施建...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通报交通工程设施建设情况,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由有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二十九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防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向民用运载工具登记管理部门和建造、购置人了解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民用运载工具基本情况通报有关军事机关,并征求其贯彻国...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三十三条 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实施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三十四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所有权人、承租人、经营人负责民用运载工具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其使用效能。

第五章 国防运输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五章 国防运输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计划、集中指挥、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组...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五章 国防运输 第三十六条 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强战略投送能力,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五章 国防运输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国防运输供应、装卸等保障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五章 国防运输 第三十八条 国家驻外机构和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应当为我国实施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五章 国防运输 第三十九条 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五章 国防运输 第四十条 军队根据需要,可以在相关交通企业或者交通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派驻军事代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国防运输和交通...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国防交通保障方案,明确重点交通目标、线路以...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和运...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三条 国防交通保障方案确定的重点交通目标的管理单位和预定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重点交通目...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四条 重点交通目标的管理单位和预定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在重点交通目标受到破坏威胁时,应当立即启动保障预案,...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六条 重点交通目标的对空、对海防御,由军队有关部门纳入对空、对海防御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的地...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七条 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资、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国...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九条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防护和民用运载工具抢修以及人员物资抢运等任务,由...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七章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七章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需要。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应当...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七章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防交通储备...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七章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五十三条 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交通防护和抢修、抢建任务,或者组织重大军事演习,抢险救灾以及国防交通专业...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七章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五十四条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因产品技术升级、更新换代或者主要技术性能低于使用维护要求,丧失储备价值的,可以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是指国家为国防目的修建的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国防交通专用的指挥、检修、装卸、仓储等工程...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与国防交通密切相关的信息设施、设备和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活动,适用本法。 国家对信息动员另有规定的...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