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九条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防护和民用运载工具抢修以及人员物资抢运等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可以优先通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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