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演练。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建。
参加训练、演练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参照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建。
参加训练、演练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参照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