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通报交通工程设施建设情况,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汇总后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项目。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