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由有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
交通工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