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二十九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防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类别和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建造、购置、经营前款规定的类别和范围内的民用运载工具及其相关设备。
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建造、购置、经营前款规定的类别和范围内的民用运载工具及其相关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