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民用运载工具基本情况通报有关军事机关,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汇总后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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