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三十三条 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在服务采购、运营范围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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