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三十四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所有权人、承租人、经营人负责民用运载工具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其使用效能。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