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三条 国防交通保障方案确定的重点交通目标的管理单位和预定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重点交通目标保障预案,并做好相关准备。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