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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