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和运载工具抢修,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