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五章 国防运输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五章 国防运输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国防运输供应、装卸等保障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防运输的需要提供饮食饮水供应、装卸作业、医疗救护、通行与休整、安全警卫等方面的必要的服务或者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防运输的需要提供饮食饮水供应、装卸作业、医疗救护、通行与休整、安全警卫等方面的必要的服务或者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