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是指国家为国防目的修建的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国防交通专用的指挥、检修、装卸、仓储等工程设施。
本法所称国防运输,是指政府和军队为国防目的运用军民交通运输资源,运送人员、装备、物资的活动。军队运用自身资源进行的运输活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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