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七章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七章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更新,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不得挪用、损坏和丢失储备物资。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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