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 第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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