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