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四十二条 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中的技术成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其他用途。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占有、使用单位对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进行处置。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