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五条 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刑罚转换裁定将移管回国的被判刑人收监执行刑罚。刑罚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