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三条 被判刑人移管回国后,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先行关押。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