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一条 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