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条 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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