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条 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