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