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七条 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
(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
(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
(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六)其他事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
(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
(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
(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六)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