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三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请求书。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应当在请求书中载明下列事项并附相关材料: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案件性质、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及犯罪事实;
(三)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四)请求的事项和目的;
(五)请求的事项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六)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七)其他必要的信息或者附加的要求。
在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案件性质、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及犯罪事实;
(三)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四)请求的事项和目的;
(五)请求的事项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六)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七)其他必要的信息或者附加的要求。
在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