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二条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有关主管机关。
外国就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要求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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