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