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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