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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