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建设用地 · 第三节 土地征收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土地征收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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