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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