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