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建设用地 · 第三节 土地征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土地征收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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