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