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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