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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